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公司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职工股权遭回购 法院依法判无效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余雷 
 
原告李女士是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改制时享有了职工股,可公司却违法的方式回购了股份,李女士却一直被蒙在鼓里。当李女士得知真实情况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的行为无效。仪征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某塑料布有限公司于200051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1.25万元,其中该公司工会作为股东之一认缴额为70.98万元。原告李女士系被告某塑料布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工会认缴额70.98万元中包含原告所出资的5 000元。200722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具转股申请1份,内容为:“根据公司2007年元月29日《公告》精神,本人自愿转股,享受金额为5 000元,其中本金为2 700元。因本人不慎将入股收据遗失,故以此为凭,原收据作废”。此后原告收取了被告公司给付的5 000元。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某塑料布有限公司的职工,持有被告某塑料布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告在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不得收购其股份。现被告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收购原告股份,且并未将该股份转让给他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公司收购原告股份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塑料布有限公司于2007年收购原告李晓女士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
 
 
   作者单位:仪征市人民法院 


更新:2013/5/31 0:21:2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职工股权遭回购 法院依法判无效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