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公司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合伙不成私卖设备 共有财物应当偿还
作者: 曾志强  



    10月1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红永应赔偿原告许剑勇、赖志辉的财物损失22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6月初,原告许剑勇、赖志辉和被告赵红永在吉水县黄桥镇开办一木片加工厂。3人通过实物或现金各自出资2万多元,并在2009年6月8日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三人股份均等。在该厂开办之初,三合伙人已拥有脱皮机、切片机各一台,大电动机一台,小电动机两台,输送带一条,锯片一张,摩托车一辆。其中脱皮机、切片机及大电动机是在2009年5月以35000元价款购买的。两原告和被告赵红永经营该厂至同年7月中旬停产,两原告便离开该厂回家。同年9月下旬,两原告因与被告联系不上而返回该木片厂时,发现厂里机器设备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实是被告赵红永一人私自卖出设备,且所得款均未给两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被告赵红永未经两原告同意,擅自将共有的机器设备等财物转卖给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共有权。被告赵红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人转卖的合伙财物在开厂时花费约38000元,由于均系老旧设备,应予适当折旧为33000元。对造成合伙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赔偿,但应扣除其本身的份额。





更新:2010/10/2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合伙不成私卖设备 共有财物应当偿还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