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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尼尔森”未提供履约证据 诉请服务费被驳回

 
 
    签订服务合同后,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却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费16万元,遂将上海欢乐万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庭。由于尼尔森公司未能提供其按约履行服务义务之相关证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获16万元服务费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6年4月26日,尼尔森公司与万芳公司签订《中国广告监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尼尔森公司为万芳公司提供节目贴片广告监测服务,双方对监测节目、监播频道、监测产品、监播录像的保存时间、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及尼尔森公司提供给万芳公司的数据资料的相关要求等事项作了约定。由于尼尔森公司未收到服务费,故将万芳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万芳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16万元。尼尔森公司诉称,签订广告监测服务合同后,尼尔森公司按约履行了广告监测义务,并将服务数据制作成光盘以快递方式交给了万芳公司,但万芳公司却拖欠了全部合同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国广告监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尼尔森公司称其按约履行了义务,并已将服务数据按合同约定制成光盘交付,但却未能提供其按约履行服务义务之相关证据。因此,尼尔森公司之诉请缺乏依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更新:2011/10/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尼尔森”未提供履约证据 诉请服务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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