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杨克元
签下《购房确认书》并收下定金3万元后,遇到房价大涨。卖方张女士拒绝再以约定的原价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日前,北京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女士双倍返还陈先生定金6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11月11日,陈先生和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购房确认书》,约定陈先生向张女士购买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房价108万元。意向金3万元。由张女士在确认书上签字后,陈先生支付的意向金立即转为定金,并约定在11月15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张女士收取了3万元定金。11月15日,因网上交易系统锁定的缘故,未能签成买卖合同。事后,陈先生要求张女士于11月23日下午签订买卖合同,但张女士未予理睬。今年4月,陈先生再次催促签订买卖合同,但张女士以房价已上涨为由而拒绝按约定的108万元交易。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金计6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房屋增值损失42万元。
张女士称,陈先生先通过其他两家中介公司获得售房信息后,故意跳过这两家公司而另觅得现在的中介签约,从而导致先前的中介公司锁定了该套房屋的网上交易系统,并使现中介公司无法从网上调取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故当时双方未能签成合同的责任在陈先生。但当今年4月,被锁定网上交易系统被解密后,房价已大涨,本人已不可能再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与陈先生交易,故本人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确认书》实质为一份居间合同,该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根据该确认书的约定,张女士应于2009年11月15日与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协助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而其未按期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辩称未按期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是由于陈先生跳中介,对此,陈先生即使存在跳中介的行为,此属陈先生与中介公司间的居间纠纷,中介公司可通过合理方式另行解决。张女士作为出售方,在收取了定金后,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催告锁定网上交易系统公司及时纠正其行为,排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障碍,而非对此种行为听之任之,消极对待,故跳中介的问题不能成为张女士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何况,网上交易系统畅通后,张女士也不愿意按原约定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陈先生要求张女士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诉请,因双方尚未签订买卖合同,该请求没有合同基础。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