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被托运掉了,数万元的财产只能得到几百元的赔偿;“没有发票”成为网络购物的“潜规则”;因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而要求退团,却只能得到可怜的餐费……消费者的利益随时被“潜规则”吞噬。不过,法律正在为“被潜规则”的消费者撑腰。只要大家敢于向“潜规则”挑战,法律永远站在消费者这一边。
快递“潜规则” 货物遗失最多赔10倍运费
去年6月1日,货主徐先生将一批货物(共42件)交给成都某运输公司托运,要求对方将货物从成都托运到四川省泸县交与马先生,运费共计740元。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运输公司要求货主办理保险,并明确告知若不办保险,货物损失只能按运费的5—10倍赔,徐先生经考虑没买保险。托运过程中,车辆发生自燃,最终运输公司只将42件货物中的9件运送到目的地交给了收货人,其余33件在运输过程中损毁。
事故发生后,徐某向运输公司索赔全部货款,运输公司不同意并表示,货物在托运时凡是未办保险的,只能按运费最高不超过10倍的标准赔,这是托运、快递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合同也是双方看清楚了才签的,不存在欺骗。
法律VS潜规则 只赔10倍运费与法律相违背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货主与承运方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着以低廉的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且该案运输公司无法提供货物消失的直接证据,仅凭消防部门的一纸事故鉴定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被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免责条款无效。故判决运输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共20000元予以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件说明时下运输公司普遍按运费赔偿的“潜规则”在成都法院未获支持。
网络“潜规则” 网上购物没有发票
谢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件衣服,价格为500元,由于当时该购物网站正在系统更新和维护,无法完成支付宝交易,她选择了汇款购买。衣服收到后,谢小姐发现该衣服并不是卖家说的“专柜正品”,而是“精仿版”,气愤的谢小姐决定退货,可对方在电话中说,页面上明确了“不退不换”。再打去电话或留言,对方干脆置之不理。谢小姐想到维权,可是没有通过支付宝的交易,毫无保障,更重要的是自己连购物的凭据也没有。想来,在网上买东西,商家何时提供过发票。
法律VS潜规则 购物都必须提供发票
省消委会名誉副会长谷岩表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购物,商家必须主动提供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律责任。《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维权的时候,必须持有凭据,其中发票是最重要的凭据。网络购物“无发票”的潜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网络购物是新兴事物,工商、税务部门正在逐步进行规范,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索取发票,遇到不给发票的商家就去工商部门投诉。
旅游“潜规则” 经同意后离团只退餐费
去年4月30日,王女士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环游”自驾游。5月2日上午在去若尔盖草原的途中,因公路被封闭不能通行,旅游团领队决定将旅游目的地更改为牟尼沟。王女士不愿去牟尼沟,经导游同意后离团。王女士要求退费,可旅行社只愿意退还餐费。旅行社表示,参加过旅行社的人都知道,从来都只退餐费。由于王女士坚持要退剩下行程的团费,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律VS潜规则 按实际走完行程结算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向王女士所收取的团费是整个旅游行程的费用。王女士经同意离团后,未参加旅游行程的费用理应返还。本报记者 晨迪
来电实录
几天来,本报从“衣食住行”为大家揭露“潜规则”。读者给我们打来热线时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商家真是太不道德了,也怪我们不懂潜规则,上了当还不知道维权。
商先生(13678198×××):开发商用最美丽的意境图和语言吸引你买房,结果在最不显眼的地方打上“房屋以实际为准”,制造了很多陷阱。一旦付了定金,不买房就不退定金,真是太过分了。建议有关部门管一管,让老百姓买房有点安全感。
董小姐(13515217×××):现在很多开发商为了自己资金回笼快,不让我们用公积金贷款,说是行规。我们消费者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希望政府部门能关注一下,减轻我们老百姓买房的成本。
何先生(13550217×××):开发商居然规定顶楼的公共部分由开发商统一分割,小区绿地上的停车位由开发商处理,这些公然违反《物权法》的“霸王条款”居然会出现在购房合同里,逼购房者签,这简直是“抢钱”。这样的开发商,我们一定要和他们斗争到底。
米先生(13981801×××):看了购房“潜规则”很吃惊,自己以前买房子的时候也遇到过这个情况,等交房的那天,就叫大家排队领钥匙,签字后再看房,一旦因房子质量问题找开发商,开发商说房子已经交了,有什么问题他们不管,后来就根本找不到开发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