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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私购商标包装物造假酒 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庭审现场


  现年43岁的蚌埠籍男子徐明采用私自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盒、包装瓶及瓶贴,生产、销售假冒的“皖”牌皖国春秋酒,被检察机关送上法庭。3月11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皖”牌图形商标是安徽皖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自1989年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8月19日。2009年6月以来,被告人徐明在蚌埠市南施家租房处,累计购买种子酒820桶(每桶5市斤)及印有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皖”牌商标的包装盒等物。在未经皖酒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将非法将购买的种子酒装入事前违法印有皖酒集团“皖”牌商标的“皖国春秋”系列酒瓶内,共计生产1000件。后以每件70元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明未经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累计达1000件,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更新:2010/3/1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私购商标包装物造假酒 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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