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绫致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该公司同时还是“杰克•琼斯”商标的注册人。绫致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开设了众多专卖店,销售使用“JACK&JONES”和“杰克•琼斯”商标的服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2008年,绫致公司发现一个域名为www.jackjonescn.net,自称“杰克琼斯官方网站” 、“杰克琼斯中文网”的网站(以下简称杰克琼斯中文网),大量销售假冒“JACK&JONES”和“杰克•琼斯”品牌的服装。在百度网、谷歌网和雅虎中国网搜索“杰克琼斯”、“jack jones”、“杰克琼斯官方网站”、“jack jones官方网站”等关键词,搜索结果的第一项或第二项即为杰克琼斯中文网。该网站设有“J&J”档案、“潮流趋势”、“精彩瞬间”、“媒体期刊”、“FANS俱乐部”、“折扣专卖店”等栏目,含有杰克琼斯品牌的历史、产品、设计理念、发展历程等详细介绍。在折扣专卖店中,列出了大量自称专柜正品的杰克琼斯服装,并注明货号、款式、尺码、介绍、折扣价和专柜价。消费者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可以进行购买。该网站所售服装在包装袋、标签、吊牌、对襟扣、袖扣等上面标有杰克琼斯、JACK&JONES等标识,合格证上标注“杰克•琼斯”商标和绫致公司的名称、地址。经查,该网站的域名注册人为被告杜先生,负责人为被告崔先生。绫致公司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先生和杜先生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商标权人绫致公司,故对绫致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法院向支付宝公司调取的交易数据,崔先生仅在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通过支付宝账号销售侵权服装的次数就达到1万6千余次,交易成功款项达280余万元,此外另有“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和“等待买家付款”的款项21万余元。案件事实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影响广泛,非法获利巨大,侵权后果严重,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最后,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侵权网站;停止使用jackjonescn.net域名,转由原告注册并使用该域名;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共计190余万元。
宣判后,绫致公司表示服从判决,崔先生和杜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