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一审告赢“有发”获赔50万元
作者: 杨丽霞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3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罗良微商标许可使用权纠纷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今年2月24日,重庆五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权纠纷案,原告诉称“有友”文字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在死家禽、泡菜、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经过多年辛苦经营,其生产销售的“有友”牌泡凤爪、泡椒鸡翅、山椒豆干等系列产品积累了非常高的市场美誉度,并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品、消费者信赖品牌等荣誉称号。2010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全国27个城市和地区大量销售与“有友”商标非常近似的“有发”牌泡椒凤爪、泡椒凤翅、泡椒泉水花生、泡椒木耳、泡椒竹笋等产品。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有发”商标与原告的“有友”商标字形非常近似,已经使销售商和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犯“有友”文字商标的侵权产品,销毁产品及包装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从“有友”商标专用权人处获得“有友”商标许可使用权后,多年来从事“有友”泡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将注册的“有发”商标超过其核定使用范围大量使用在泡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上,在全国各地20多个城市大量销售。其“有发”商标与原告的“有友”商标字形相似,形状也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故市五中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更新:2011/5/17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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