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常鸣
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该公司2009年创作了《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后经调查发现,淘宝网上有上百家经营者非法复制并出售涉案作品,原价上万的培训课程,销售的价格最低只有5元钱。一家名为“channa小店”的网店更是明目张胆地称他就是从淘宝另一买家进的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店店主王超停止侵权,不得再出售盗版视频;要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删除网上出售盗版的所有链接。同时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2万余元,淘宝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店店主王某称,他所销售的软件也是从淘宝网上购买的,他认为该软件是合法物品。在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已经停止侵权,侵权情节轻微,他愿意以自己所获得的利润赔偿知钱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他认为没有依据。
淘宝网则表示,他们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对涉案信息是否侵权事前并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他们在接到知钱公司的通知后,对王超发布的涉案信息以及知钱公司提供的全部侵权链接,已经做了删除处理,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与王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而且已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可以认定其著作权属。店主王超明知涉案作品侵权,仍然出于商业盈利目的擅自将其反复销售,已经构成侵权。而公证书显示,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后,淘宝网并未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因此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超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淘宝网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淘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理由。一中院认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淘宝网中卖家的数量巨大,销售的商品不计其数、种类繁多,且卖家及销售的商品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故原审法院认定淘宝公司对于投诉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权链接应主动采取删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可操作性。该认定显然加重了淘宝公司的义务。
但在收到通知后,淘宝网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王某“channa”小店中的侵权链接,导致知钱公司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淘宝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