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劳动工伤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2009年最新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
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10月1日至8日放假。

    一、放假日程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2日(星期五)

    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二、加班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的7天假日为例: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更新:2009/9/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2009年最新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