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减员增效”违法裁员 员工索双倍补偿金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叶斌彬) 用人单位假借减员增效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张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获支持。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880元。
2007年9月12日,万某受聘到泰和县一家饲料公司(该公司系上市公司,员工在500人以上)的客服部从事销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8月12日,该公司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决定2013年8月13日与员工万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类别为:经济型裁员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此次减员增效只裁减万某一人,2013年10月份该公司在未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在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又新招录一名员工。万某认为公司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6880元。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公司只裁减了万某一人是事实,但是因为公司需要减员增效,公司减员增效的原因系商业机密,不便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本案中被告系上市公司,其未提交公司因经济型裁员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其员工在500人以上,只裁减了原告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型裁员的条件,即公司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是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故应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万某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007年9月12日,万某受聘到泰和县一家饲料公司(该公司系上市公司,员工在500人以上)的客服部从事销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8月12日,该公司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决定2013年8月13日与员工万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类别为:经济型裁员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此次减员增效只裁减万某一人,2013年10月份该公司在未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在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又新招录一名员工。万某认为公司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6880元。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公司只裁减了万某一人是事实,但是因为公司需要减员增效,公司减员增效的原因系商业机密,不便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本案中被告系上市公司,其未提交公司因经济型裁员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其员工在500人以上,只裁减了原告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型裁员的条件,即公司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是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故应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万某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2014/9/23 16:19:0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假借“减员增效”违法裁员 员工索双倍补偿金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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