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面试,许先生终于被上海一家汽车综合公司“副总”看中,担任销售经理。离职后,公司立马“翻脸不认人”。经过对员工离职呈批表原件、销售协议书和客户产品报价单等证据的审查,法庭最终确认许先生与上海一家汽车综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综合公司为许先生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员工离职啥也没有
许先生通过面试,被上海一家汽车综合公司的“副总”张某招聘为销售部经理,负责汽车电子产品上海、江苏两省市的销售工作。后因为与张某发生分歧,双方关系一度紧张。没有多久,张某提出让许先生到南京上班的建议,遭拒绝后,被要求辞职。许先生认为,在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综合保险,故申请仲裁。由于裁决未获支持,许先生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综合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诉请。但综合公司称许先生从未到本公司工作,也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是承认,许先生确系张某于2009年10月招聘,然张某虽为汽车综合公司员工,但被一家汽车用品公司借用,并负责催讨债权债务,故许先生应该是汽车用品公司的员工。为此,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提供多份证据
经查明,张某招聘许先生期间,其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由汽车综合公司缴纳,而汽车用品公司早于2005年3月1日注销。为了证明与汽车综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先生提供了考勤表复印件、汽车综合公司员工离职呈批表原件、防盗器销售协议书原件和客户产品报价单等证据。其中离职呈批表原件包括许先生入职日期、主管副总张某签名、离职手续经手人由相关人员签名、许先生自行填写离职原因为“公司解聘”,落款为汽车综合公司等内容。防盗器销售协议书原件加盖有汽车综合公司公章。但汽车综合公司认为离职呈批表上签名的人员均为汽车用品公司员工,并未加盖公章,不予认可。对销售协议书上的公章表示无法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许先生提供的汽车综合公司员员工离职呈批表上有张某签名和销售协议书上加盖有公章以及又确认许先生由张某招聘的证据,现综合公司虽辩称张某为汽车用品公司借用,许先生系为用品公司工作的情况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用品公司早已于2005年注销。综上,有理由相信许先生和综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汽车综合公司未能提供许先生之工资支付等情况,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采信许先生关于工作时间及每月工资之陈述。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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