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的母亲与被告李某的父亲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两人自幼认识,基于“亲上加亲”的传统观念,1980年,两人隐瞒近亲关系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所生两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无法相处,长期分居生活,原告裴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结婚三十年,并且有国家颁发的结婚证,婚姻怎么会无效,被告及当地村民均对此表示不解。
石门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当地人们观念存在误区,并没有机械的予以判决,而是搞好判前释法,澄清错误认识,使人们从心里接受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被告,办案法官多次与其沟通,详细讲解婚姻无效的情形,离婚与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甚至搬出法条指给其看,被告终于接受了婚姻无效的事实。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共同财产仅有土木结构的平房一栋,尽管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但是被告仍执意要求原告补偿3万,其理由甚是有趣“我招赘到原告家这么多年,是个机器也有磨损费,何况是个人”“女儿和她关系好,可以养她,我如果不要个养老的钱,以后怎么过”,对此,办案法官再次细说法理,详细解释婚姻家庭问题中财产的处理,指出被告要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出于道义可以考虑,而问题在于两人几乎无共同财产,且原告根本拿不出钱。被告听后觉得在理,放弃了3万的要求,为了打消被告担心无人赡养的疑虑,法官当场给被告女儿打电话,告诉其不管父母的婚姻存在与否,其都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被告女儿当场表示一定履行赡养义务。由于工作到位,措施得当,双方当事人都平静的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该案审结后,办案法官多次送法进村,以案说法,答疑解惑,宣讲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