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当主张权利 诉讼请求被驳
作者: 林劲标、阮春莉、胡圣开 |
人民法院报中山8月3日电 不服岗位调整,公司正、副工会主席连续旷工遭解雇,愤而起诉东家索赔200万余元的天价赔偿金引发争议。今天,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1日,原告周明钟、杨志光入职被告精密电镀公司担任保安职务。2008年5月,两原告被推举为被告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2009年12月,被告公司将两人的工作岗位从保安调整为绿化清洁员。两原告认为,其作为工会主席曾经替工人说话,而被告则因此怀恨在心并借机打击报复。两原告遂开始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自同月18日后没有再回到被告处上班。同月24日,被告发出通知,告知两原告已连续旷工3天,要求其在4天内按时上班,否则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但两人未予理会。后该公司将两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 另查明,被告公司《管理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七日,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劳动者报酬、不增加劳动强度的情形下是可以行使人事管理权,协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原告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被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原告却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续期间即不回被告处上班,在2009年12月18日后连续旷工至同年12月30日,已严重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无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更新:2010/8/2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过当主张权利 诉讼请求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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