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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观点

深圳实施特殊工时制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
     记者昨日从深圳最新发布的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初次申请有效期1年

  据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被称为特殊工时制,过去这一工作制只适用于个别从事长途运输等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企业,此次新推出的《试行办法》扩大试用的范围,把深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均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范畴。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各式用人单位部分工种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然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能实行。

  实行特殊工时的时间并非是随意的,劳动部门将会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来设定。对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一般为1年;对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若上期实施情况良好,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再次审批的实行有效期可延长为2年;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2年的实行有效期。

  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将纳入信用监督机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后,日常工作时间的长短就没有了严格的界定,加班工资的核算会否成为劳资双方新的争议呢?《试行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试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例,这一工作制一般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试行办法》要求,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试行办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隐瞒企业真实情况,违法申请特殊用工制,违规让员工加班等行为,《试行办法》除了提出要“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外,并没有做出其他的处罚规定。(记者 叶明华)

 来源: 南方日报


更新:2009/6/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深圳实施特殊工时制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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