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通过努力,为买卖双方实现了房屋买卖并最终签订了合同,照理,应理直气壮地收取居间服务费。但由于没有按照居间协议所约定的价格成交而被买方拒绝。中介公司作为专业部门,明知做低房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收政策仍有意为之,其行为应予纠正。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中介公司诉请2.4万元佣金的一审判决。 今年1月16日,日本客人惠子欲购买一套房产,便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卖方到手价为240万元,惠子承诺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按交易条件所示房价款向中介公司支付1%的服务报酬,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同年1月20日,张先生与惠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4月8日,惠子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照理,惠子应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但一直未予支付。于是,中介公司将惠子诉至法庭,要求惠子支付居间服务费2.4万元并利息。但惠子称中介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理由是,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上的金额小于协议上约定的金额,在签订居间协议时,中介公司未尽到解释责任,该条款加重了本人的责任。因为支付佣金是有条件的,但中介公司没有实现这个条件。 经查明,今年1月10日,惠子与中介公司经理李某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为了缩短购买方与房东成交价格的差距,因此合同成交价做低到139万元,居间方承诺此价格139万元未能交易过户或过户价格高于139万元,则居间方不收取承购方佣金,若139万元交易成功,应于交易过户当日支付居间方佣金1.2万元。同日,惠子出具佣金确认书,明确佣金1.25万元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同年1月16日,经理李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居间方将房屋成交价做低到139万元,如未能按此价纳税及过户导致超出买方预算的,居间方无权收取买家佣金,若按139万元顺利纳税及过户的,则买方应于过户当日支付居间方佣金1.2万元。同年3月18日,惠子按房价款174万元进行了纳税。 法院认为,虽然惠子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但由于中介公司没有达到其承诺的要求,因此惠子有权拒绝支付佣金。中介公司作为专业部门,明知做低房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收政策仍有意为之,该行为理应及时予以纠正,而作为中介公司亦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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