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惹来一身债
作者: 赵西东 实习生:莫龙彪 通讯员:黄延丽 |
信息时报佛山讯 (记者 赵西东 实习生 莫龙彪 通讯员 黄延丽) 将公司的银行账户借给朋友,谁料朋友欠下450万元巨债未还,催账官司却引上身。佛山南海法院认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判决该出借人承担1%即4.5万元的清偿责任。
2009年,原告广州桦×公司向南海区法院起诉称,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450万元予被告佛山南海美×公司,现请求美×公司归还450万元。 美×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出借账户予实际借款人邝某使用。邝某授意桦×公司将450万元借款银行转账到美×公司账户。其后这笔款项已经转账到邝某的账户,邝某收取款项后出具了收条。 法院审理查明,美×公司和桦×公司不存在交易往来。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另外,美×公司已把款项转给邝某,美×公司从中未获取不当利益。据此,法院认定应由邝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但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酌定美×公司对邝某承担1%的补充清偿责任。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近期二审维持南海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出借账户或有“洗钱”嫌疑 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一是可能造成国家外汇损失;二是导致企业财务制度混乱,危害税收管理;三是可能为“洗钱”行为提供机会。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不仅可能被罚没非法所得及承担其他罚款等行政责任,还需如本案被告美×公司一样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证据保存不足或内部管理混乱,无法举证出借行为的成立,还存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法官告诫,银行账户借不得。 来源:信息时报 |
更新:2011/2/1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出借银行账户惹来一身债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未开发票拒付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
下一篇:背书缺乏连续性 持票人仍享权利
最新更新
个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