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届满,你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作者:黄志明 来源: www.lawfeel.com黄志明个人法律空间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1年K小姐到A公司工作,至今刚好7年。现K小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A公司计划不再与K小姐继签合同,请问K小姐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观点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4、46、47条的规定,K小姐可以拿到7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观点二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4、46、47条的规定,K小姐可以拿到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根据相同的法律,相同的条文,为何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理解,应当认为K小姐在A公司工作了7年,应当拿到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种观点把劳动合同届满的概念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混淆了。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外部环境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例如众所周知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情形出现,那么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需要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非过性解除的情形的解除和经济补偿金规定分别在《劳动法》的26条和28条,同时分别在《劳动合同法的》40条和46条也有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是单方提出非过失性解除K小姐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则需要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届期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劳动部认为合同到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绝大部门地区采纳劳动部的规定,对合同期届满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则新增了劳动合同届满终止设立了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并且从《劳动合同法》的一审草稿中可以看到,立法一度规定合同届满终止,无论是用人单位不愿续签还是劳动者不愿续签,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受到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对,现行的规定改为,用人单位维持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在合同届满期时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生效的法律,作为这条新增的规定同时在此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学原理,不得制定法律对以往未加明文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即所谓的“民法不溯既往,后法不应颠覆”。
综上所述,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A公司虽然在合同届满时没有再维持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K小姐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K小姐只能得到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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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K小姐到A公司工作,至今刚好7年。现K小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A公司计划不再与K小姐继签合同,请问K小姐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观点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4、46、47条的规定,K小姐可以拿到7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观点二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4、46、47条的规定,K小姐可以拿到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根据相同的法律,相同的条文,为何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理解,应当认为K小姐在A公司工作了7年,应当拿到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种观点把劳动合同届满的概念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混淆了。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外部环境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例如众所周知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情形出现,那么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需要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非过性解除的情形的解除和经济补偿金规定分别在《劳动法》的26条和28条,同时分别在《劳动合同法的》40条和46条也有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是单方提出非过失性解除K小姐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则需要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届期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劳动部认为合同到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绝大部门地区采纳劳动部的规定,对合同期届满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则新增了劳动合同届满终止设立了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并且从《劳动合同法》的一审草稿中可以看到,立法一度规定合同届满终止,无论是用人单位不愿续签还是劳动者不愿续签,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受到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对,现行的规定改为,用人单位维持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在合同届满期时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生效的法律,作为这条新增的规定同时在此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学原理,不得制定法律对以往未加明文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即所谓的“民法不溯既往,后法不应颠覆”。
综上所述,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A公司虽然在合同届满时没有再维持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K小姐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K小姐只能得到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2009/3/1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劳动合同期届满,你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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