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志明 来源:www.lawceo.com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是日常案件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种类,它包括申请、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清算、终结等等程序。而在企业破产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又是最为复杂的。
这里,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区别: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般仅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而言之,一般的公司破产仅对现有财产进行清算,而一人公司还必须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是分离的,如果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一个月前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板咨询我企业破产事宜之时,他才知道他投资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当时是花钱委托专门办理工商注册的“专业”人去办理的,以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个样,有限公司也分好几类,当然也就不知道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后有个括号写着“自然人”的含义。现在那公司还有资产100
当该老总来到我办公室,把数万元的委托费和该公司的财务资料放到我面前后,仅过了半小时,我把数万元现金和财务资料还回给他。因为我看了财务报表,发现问题很多,我无法通过破产申请解决他的问题,更无法实现他所想达到的目的。我爱财,但必须取之有道,做不到的事是绝对不能接的。但我答应为他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想办法。
其实我知道,100
该老总听取了我的建议后,在这个月内两次召集所有债权人进行了沟通,我也代表其进行了法律的说明。所有债权人最后接受了分配方案,并在今天下午十余名债权人签定了协议,领到了协商后的款项,债权债务了结。
今晚,在这个城市某大酒店的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