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打开网站或电视,总会看到某地方又出现洗澡时煤气中毒身亡的报道。基本上都有两个相同的情节,第一,使用的是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销售的直排式热水器;第二,因为天冷,把门窗紧闭,使空气无法流通。
虽然为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此离开深感惋惜,可是类似的事件每个冬天必定继续上演着。于是,想写些什么,希望能为还在制造、经营直排式热水器的老总们,提供直排式热水器的工厂老板、旅馆业主、房屋房东们,还在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劳动者、旅客、租客们带去一些思考。
早在1999年,原国家轻工业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该通知称:“调查表明伤亡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造成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10多年过去了,为什么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还能在市场上买到呢?
我想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正规的燃气产品生产厂,多年前就不再生产直排式热水器了。目前市场上见到的该类产品大多为积压货,甚至是返修品。一些生产者或经销商为了降低损失,将这些“危险品”以极低的价格抛售给消费者。
其次,是一些无良厂家认为很多因经济能力有限的打工者,或为降低成本的房屋出租人、小旅店、集体工厂宿舍对此还是有需求,而违反规定以贴牌、无牌的形式进行生产。
再次,有关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这类的禁止产品,普通市民都很容易买到,可是为什么执法部门查处不到呢?
对于现实中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的情况,也可以归纳为两种:
第一种,直排式热水器是由房东、工厂老板、旅店提供使用的。原因:价格便宜。
第二种,有个别市民因经济能力所限,图便宜,怀着侥幸心理购买自用。
图便宜、存侥幸,说白了就是用一两百元换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去做赌注。
对于使用者,你付出的不仅仅是自己或家人的生命,如果这是你购买自用的,你只能找销售商或厂家索赔,但不要忘记了,正规厂家早已不再生产了,能生产的一般是那种无牌无证的地下小厂,卖给你的估计也绝不是正规的大商场,收据上应该也没有合法的印章吧,你找谁去索赔呢?好吧,你是不幸中的万幸,给你找到了楼下的小店的老板,他也承认了是他卖给你的,并带你去找到了生产厂家。那么,我仍要告诉你,你必须要面对以下事实,在法律上要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时候,首先,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这笔成千上万的鉴定费用需要由你预交,并且鉴定结果什么时间出来法律没有规定;其次,按照国家强制规范,热水器的报废年限为6-8年。你买的热水器可能已经超过了报废年限(不排除你的热水器一直不舍得丢或从二手市场买来的),这时候生产厂家有免责的可能。虽然怀着悲痛的心情,你最后还是想起,热水器并不是自己买的,是工厂的老板和房东的,于是终于找到适格的被告了。虽然心存不忍,但我还是不得不告诉你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死亡或伤残的责任,使用者需要自行承担20-50%比例的责任。为什么?法律一般认为,对于使用者,其本人或其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这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在使用时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疏于防范,忽略了应尽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不管你最后得到多少赔偿,试问?你耗得起这些时间、精力和金钱吗?最重要的是那失去的生命和心灵的创伤能挽回吗?如果可以再来一次,你会是怎样的选择?
对于提供者,常见的也就是工厂老板、房东、旅馆业主们。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时你们一定还没跑,或者没跑远的。并且,你们除了拥有热水器外,一定还有其他资产的。如果说一条生命赔了几十万,对你只是金钱上的损失,并没有良心上的折磨和不安。我只能善意的提醒你,现阶段法院的判决在追求一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境界。对于不同的案情,除追究民事责任外,不排除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北京,就有一名房东,忽略了安全保障义务,因热水器导致4人中毒死亡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了4年。希望,你们不会是下一个。
对于生产制造、经营者。你可以抱着侥幸,受害者及家属找不到你们,无需赔钱;工商部门找不到你们,不用数倍罚款;侦查部门找不到你们,不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不会面临法院判处可能最高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事责任。如果是这样,你还可以继续。但这么多年的在案例研究告诉我一个真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我想说的,无论你是哪个角色,这颗“定时炸弹”爆炸的后果都会伤害到你,如果一件事,损人不利已,是否还有继续的必要呢?虽然,类似的事件不会终止,只能但愿当事人都不是你和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