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违反公司章程被开除 不服决定提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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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与无锡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在某一天下班后因为一些琐事与同事周某起了冲突并在公司内打架。第二天二人又在上班时扭打在一起,在公司员工面前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之后公司作出辞退王晓芳和周某的决定,而王晓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王晓芳的申诉请求。王晓芳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王晓芳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王晓芳开始在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在试用期满之后,2010年7月1日,王晓芳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若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011年5月,王晓芳与同事周某下班之后在公司内起了争执并打架。之后的第二天一早,两人又一次扭打在一起,很多员工都目睹这一场面,对公司内的风气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6月5日,公司经过讨论决定:开除王晓芳与周某。随后公司就给王晓芳办理了退工手续,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王晓芳认为,自己与周某之间的打架纠纷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同时,第一次大家是发生在下班以后,而第二次是在原告上班期间周某主动来寻衅。她也是受害人。所以公司以其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属于主观臆断。于是王晓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文某的申诉请求。王晓芳不服又向法院起诉。
某公司辩称,公司职员入职前,都会学习员工手册的内容,公司的资料也显示王晓芳在员工手册上签字认可了。所以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内容以及公司的规章终止与王晓芳的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的。
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晓芳与周某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6月1日两次在公司内发生冲突并打架,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内的规定,公司依此解除与王晓芳的劳动合同,符合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中,法院已充分审查了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了规章制度、劳动者所犯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等。最终认定,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公司可以以此为依据对劳动者的违纪情况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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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更新:2012/2/8 11:01:0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打架违反公司章程被开除 不服决定提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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