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婧
中国法院网讯 因委托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软件后未按合同支付价款,北京松雷菲姆勒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松雷菲姆勒公司支付爱图腾公司剩余合同款775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目前,北京松雷菲姆勒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原告爱图腾公司诉称该公司与松雷菲姆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松雷菲姆勒公司完成美空IPHONE客户端的开发工作,合同价款共计75000元。期间双方对开发内容进行了部分增加,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合同价款另行增加25000元,共计10万元。爱图腾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开发,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开发产品。然而松雷菲姆勒公司仅向该公司支付了22500元,尚欠77500元未付。爱图腾公司认为松雷菲姆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该公司剩余合同价款并赔偿违约金。
被告松雷菲姆勒公司辩称,爱图腾公司未按双方签订协议按时交付开发的软件,且其开发的软件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提供给用户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履行一定时间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可以认定松雷菲姆勒公司对补充协议书签订之前的开发工作总体上是认可的。软件开发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所有工作一次到位,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相应修改,双方也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作出了相应约定。并且双方约定,如果在接到开发成果一定期限内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松雷菲姆勒公司强调爱图腾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松雷菲姆勒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爱图腾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松雷菲姆勒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松雷菲姆勒公司支付爱图腾公司剩余合同款77500元,并从2011年8月12日起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