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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被公司辞退不服 法院判决维持公司决定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谷姝姝 李正晖  
    
某电子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名将王霞辞退,王霞则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缘由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因此不服公司的决定而将公司告上法院。还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372.57元、经济补偿金24710.64元、中夜班补贴211元、违法扣、罚款330元。日前,无锡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王霞的诉讼请求。
 
王霞自2000年起就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技工。2010年6月,公司向王霞发出内容为:因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市场订单较少等原因各部门、车间出现人员富余现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富余人员工作暂由人事部统筹安排的《员工调动通知》。之后公司就将王霞安排在后勤部门,负责卫生工作。
 
而在6月的两次工作检查中,公司发现王霞均不在岗位,询问王霞后其表示这个岗位让她心里不舒服、有压力。之后王霞又多次不服公司的岗位安排,也不认真完成工作事项。6月底,公司对王霞作出了辞退的处理决定,理由是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擅离职守,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的当天,公司就与王霞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王霞在流程单据上签字并承诺:“本人工作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已结清”。
 
王霞被公司辞退之后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认为公司之前就拖欠她的加班工资,而且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就将她辞退,不符合正常的程序。某公司辩称,在王霞离职时已签字确认在其工作期间的费用已经全部结清,现在再来要求加班工资和补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且公司当时也按照标准给付了加班工资,王霞领取后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公司请求驳回王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霞离职时,在离职员工扣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本人工作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已结清。”该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真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于王霞提出该收条未包括加班费,中夜班补贴等,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对王霞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中夜班补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王霞在2010年6月的更换岗位中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沟通协议,且更换岗位后工资薪酬待遇并未减少。根据某电子公司搜集王霞工作时不到岗等证据,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某电子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因此,王霞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王霞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2/2/28 11:30:1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被公司辞退不服 法院判决维持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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