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不服 法院判决维持公司决定
|
|
某电子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名将王霞辞退,王霞则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缘由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因此不服公司的决定而将公司告上法院。还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372.57元、经济补偿金24710.64元、中夜班补贴211元、违法扣、罚款330元。日前,无锡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王霞的诉讼请求。
王霞自2000年起就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技工。2010年6月,公司向王霞发出内容为:因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市场订单较少等原因各部门、车间出现人员富余现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富余人员工作暂由人事部统筹安排的《员工调动通知》。之后公司就将王霞安排在后勤部门,负责卫生工作。
而在6月的两次工作检查中,公司发现王霞均不在岗位,询问王霞后其表示这个岗位让她心里不舒服、有压力。之后王霞又多次不服公司的岗位安排,也不认真完成工作事项。6月底,公司对王霞作出了辞退的处理决定,理由是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擅离职守,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的当天,公司就与王霞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王霞在流程单据上签字并承诺:“本人工作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已结清”。
王霞被公司辞退之后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认为公司之前就拖欠她的加班工资,而且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就将她辞退,不符合正常的程序。某公司辩称,在王霞离职时已签字确认在其工作期间的费用已经全部结清,现在再来要求加班工资和补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且公司当时也按照标准给付了加班工资,王霞领取后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公司请求驳回王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霞离职时,在离职员工扣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本人工作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已结清。”该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真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于王霞提出该收条未包括加班费,中夜班补贴等,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对王霞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中夜班补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王霞在2010年6月的更换岗位中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沟通协议,且更换岗位后工资薪酬待遇并未减少。根据某电子公司搜集王霞工作时不到岗等证据,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某电子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因此,王霞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王霞的诉讼请求。
|
|
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更新:2012/2/28 11:30:1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被公司辞退不服 法院判决维持公司决定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下一篇:退了休再就业 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更新
个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