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欠债不还 债主状告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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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江法院受理了一起新类型案件。原告将本地一家一人公司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公司所欠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在诉状中诉称,自2008年起,被告开设的一人公司与原告之间发生纺织品买卖业务,后因该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五百余万元,而集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为一身的被告却无法找到,原告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归还上述货款。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公司所有资产及应收款项资料均被被告抽逃转移,并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原告认为被告滥用公司人格,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被告按照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增加了一人公司制度,所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此,一人公司也不例外。同时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也建立了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如较高的出资条件、公司的公示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等等,并在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如此,在实践中,仍有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恶意滥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让公司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或为自己提供担保等。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即在发生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业务、住所、会计帐簿等混同时,股东不仅仅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一人公司股东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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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2/5/14 2:52:06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一人公司欠债不还 债主状告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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