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劳动工伤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法国大厨身兼二职遭解聘 索赔偿未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海纳百川的上海,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打工仔来此打拼,寻找理想的工作。法国小伙安东尼被上海安利胜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招募。谁知,工作了三年多职务上升的安东尼,却遭到公司的解聘,据此安东尼与餐饮公司对簿公堂讨要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34.1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餐饮公司支付安东尼工资8070.39元;对安东尼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安东尼与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安东尼在担任该餐饮公司营运部门经理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在雇佣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为任何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否则公司有权因此对安东尼的违纪行为进行惩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在该合同附录还记载:安东尼的职位为营运总经理,薪金为人民币19999元。双方还对安东尼的奖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作出约定,由安东尼提交合法、有效和真实的开支凭据供公司审批;安东尼报销限额住房每月10001元、交通每月5000元、保险每三个月3000元;除了违背合同以外的任何形式赔偿金15万元。


  2011年3月25日,公司向安东尼送达了《解除用工关系通知》,该通知记载“……鉴于你严重违反合同义务、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现正式通知您,自2011年3月25日起,立即解除与您的用工关系。用工关系自上述之日解除后,我们将无义务向您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补贴、报销、补偿和赔偿等。”通知还要求安东尼及时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等。


  2011年5月3日,安东尼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认定该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同月19日,安东尼向法院起诉称,自2007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餐饮经理一职。2010年7月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31日止,期间担任营运总经理,月薪3.5万元。2011年3月25日,公司以组建违反合同义务、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了与自己的用工关系。安东尼还称,公司在为自己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时候,将自己的受聘单位填写为该餐饮公司的大股东某贸易公司,认为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不能颠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公司的该行为违约,要求支付工资、奖金、替代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34.1万余元;而公司大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餐饮公司辩称与安东尼之间是劳务关系,自与安东尼解约后已支付了对方工资。认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未满,但安东尼存在违约行为,表示不认可安东尼诉求。餐饮公司还声称安东尼在工作期间,与曾在餐饮公司工作过的外籍人士,在香港成立一家便当咨询公司并开设网站,安东尼是该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安东尼等人在网站介绍中,炫耀餐饮公司名下两个品牌餐厅是他们设计的,网站中反映他们设计的美食、红酒和FOSSETTE酒吧,与餐饮公司设计理念一致,这与事实不符,该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公司解雇安东尼的行为合法。而安东尼在往来电子邮件中 也表示愿意删除网站上关于餐饮公司两家酒吧的标识。餐饮公司的大股东贸易公司则认为,安东尼追加贸易公司为被告不妥当,公司与安东尼不存在任何书面形式劳动协议。


  法院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没有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本案中,安东尼虽办理了就业许可证,但该许可证登记的用人单位是餐饮公司大股东,而不是餐饮公司。据此安东尼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为劳动雇佣关系。鉴于安东尼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故餐饮公司大股东贸易公司可不予担责。


  本案鉴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雇佣合同,系双方自愿。而安东尼在履约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另一家公司,且在该公司宣传网站上 有涉及到餐饮公司经营的两家酒吧资料,其内容不实,显然侵犯了餐饮公司的正当权利,亦构成了对合同的违约。作为餐饮公司有权解除与安东尼的劳务合同。法院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补贴属据实报销,而安东尼未提供相关票据,且合同属安东尼违约在先,安东尼相关主张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了安东尼的败诉。



更新:2012/6/11 11:19:2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法国大厨身兼二职遭解聘 索赔偿未获支持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