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徐先生在购买滑板试用时,失去平衡摔倒致右胯摔伤,他认为商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商店担责20%即赔偿原告徐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8万余元。
2010年5月21日晚18时许,徐先生到位于浦东的上海某体育用品商店购买滑板,该店在滑板销售区有专门为顾客提供的试滑区域。徐先生进店后未招呼营业员自行拿了一块滑板到试滑区域进行试滑,由于徐先生之前不会滑滑板,脚踩上滑板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事发后,徐先生由陪同其购买滑板的同事搀扶直接离开商店赴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当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徐先生右股骨颈骨折等,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先生诉到法院。
原告徐先生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商店提供滚轴商品的试用区域是一种经营行为,理应负有对该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己在正常试用商品时而摔倒,没有过错和过失,其所受到的伤害有权要求该商品的所有者、经营者予以赔偿。
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商店认为,徐先生在明知自己不掌握滑板技术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合理的防护措施,也未咨询工作人员,便贸然试滑,以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店中张贴了滑板、滑轮和单车等安全宣传图片,店内配备了相关人员对顾客试用现场指导,商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滑板是一项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掌握一定的平衡技巧能力才能进行滑行。而原告明知自己不会滑滑板,其试滑时又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也未招呼被告员工现场指导,而直接试滑,导致摔倒受伤,因此原告对其自身伤害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被告在销售危险产品时,未示以警示标志说明,且在提供消费者试用产品时,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确定由原告对其损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