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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转让空壳公司 谁该承担责任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陆金东 赵彬  
    
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社区是著名的鞋业生产基地,这里有上千家企业专业从事鞋类及其辅助产品的生产。20128月,四五十名工人为讨要欠薪来到吴江法院,要求对一家鞋业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立即对该公司的机器和厂房进行了查封,执行法官在调查后得知,该公司经营者李某因为债务问题,现已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存款和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该公司的厂房机器均系租赁所得,一时执行人员不知如何下手,面对工人们的期盼眼神,执行法官心急如焚。
 
执行人员在对该公司的房东王某的调查中得知,该鞋业公司是房东王某在2011年注册成立的,当时注册资本是一百万,注册成立后便把注册资本全部转移到自己账户内。2012年初,李某表示愿意承租王某的房屋和机器开设鞋厂,王某和李某便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把该厂房和机器以每年40万的价格租赁给李某,李某表示自己没有注册公司无法经营,王某便表示自己有个注册公司一直也没用过,愿意无偿转让给李某,于是双方签订了虚假的100万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变成李某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而李某实际分文未出。吴江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调取工商注册登记和银行资料,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执行人员立即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王某迫于法律威严,主动支付了工人40余万工资。
 
在案件执结后,王某还在疑惑为什么公司股权已经转让出去了,法院还会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吴江法院执行法官解释说,因为抽逃行为是王某做出的,公司虽然完成了股权转让,但是王某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至于李某有没有支付王某公司股权转让款,法官建议王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要求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法官提醒:公司转让需谨慎,特别是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公司股权转让,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麻烦。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抽逃注册资金不仅属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作者单位:吴江市人民法院



更新:2012/8/30 12:06:0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转让空壳公司 谁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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