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张鹏 周元卿) 中秋节马上就要到了,而象征着团圆的月饼,也成为现下最畅销的食品。为了获利,一些不法商人打着知名品牌的旗号,私自生产大量月饼在市场上销售,欺骗消费者。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稻香村”月饼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周某分别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及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及二十五万元。
周某在2007年的时候创办了一家食品厂,在做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王某。2011年5月份,王某邀请周某一起去参加月饼订货会,在那里,他们认识了吉某。“吉某给了我们几个稻香村月饼的样品包装盒,”周某供述称,“会议结束后他找到我们,得知我的工厂有制造月饼的机器后,就说想一起合作制造一些假的稻香村月饼。”三人商量后,决定由周某和王某各出14万元的资金,吉某负责销售,挣的钱三人平分。
几天后,三人找到一个做纸盒子的厂家,让厂家按照吉某提供的样品做一批纸盒。“纸盒厂要我们出示‘三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来吉某拿来了这些证件,”王某供述称,“我们也不知道他从哪里弄来的这些证件。”后经查明,吉某是河北稻香村的区域销售经理。其后,吉某还找来同样曾任区域经理的高某及被停职除名的李某负责在北京的销售工作。根据河北稻香村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从未授权吉某使用稻香村商标。
在纸盒厂,三人一共订做了12000套纸盒,包括6种样式,分别是“开门见喜”、“盛情中秋”、“百福礼”、“宏运礼”、“老滋味”、“御品福礼”,而这些正是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中秋月饼礼盒产品的品名。“月饼都是在周某的厂房里生产的,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是黑加工点私自制作,”王某在庭审中说,“一共制作了1万多盒月饼,制作月饼的原材料是周某负责,我不清楚具体来源,但是工厂的卫生条件很简陋。”据周某工厂的工人证实,“厂里生产的月饼不能吃,因为厂里卫生条件特别差,没有消毒工具,苍蝇很多。”
7月27日开始,周某的工厂开始制作稻香村的月饼,并让厂里的工人装盒、装箱,从8月初开始将包装好的月饼运到北京昌平区的一个库房,然后由吉某、李某、高某负责卸货、卖货。吉某在西三旗农贸市场设了个稻香村摊位,为了掩人耳目,吉某要求柜员平时在柜台上摆放销售的都是真的河北稻香村月饼,只有在大单位集体采购时,才把客户叫出来单谈卖假月饼。“生产一盒月饼的成本要三十多块钱,” 周某当庭说,“卖的时候每盒从六七十元到一两百元不等。”
2011年8月30日,周某、王某伙同吉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以人民币18万余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大量假冒河北稻香村牌月饼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位于昌平区的库房内及其使用的货车内,起获当日交易用月饼以及储存待销售月饼共计4740盒,经鉴定,上述月饼均系仿冒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月饼礼盒产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27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周某、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起诉的数额认为没有那么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周某、王某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月饼已大量流入市场的这一情况,供证吻合,而且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考虑到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的生产相关食品,并将上述食品大量对外销售等具体情节,表明其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体现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故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王某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庭审过程中对其基本犯罪事实及相关罪名予以认可,但又对部分罪行提出狡辩,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幅度小于同案犯周某。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