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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安琪告乐琪

深圳商报记者 包 力


  “安琪月饼”在深圳可谓家喻户晓,但近年出现的“乐琪月饼”不仅名称和“安琪”相似,月饼盒外包装图案、颜色也非常相近。“安琪月饼”以侵权为由将“乐琪月饼”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龙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安琪月饼”的包装、装潢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遂判决驳回其诉求,“安琪”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今年年初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乐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乐琪月饼上使用与安琪公司生产的安琪月饼相近似的装潢;乐琪公司赔偿安琪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索赔50万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公司”)诉称:该公司持有的“安琪”牌月饼系知名商品,从1997年起,连续获得“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中国名优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众多奖项,其广式月饼制作技艺在2008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安琪”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设计和印制的月饼外包装、装潢纸盒、铁盒以及宣传资料等,构成了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


  但该公司发现,深圳市乐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琪公司”)使用与“安琪”近似的商标,并大量仿冒“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和销售“乐琪”牌月饼,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如:两者包装盒主体色调均采用鲜红色;包装盒正面盒背面的文字字体雷同,都采用黄色,仅一个是竖排,一个是横排;包装左上角均使用了大小基本一致的黄色月亮图案;包装盒下面部分则都是非常相似的大红花和绿叶图案……


  安琪公司认为,乐琪公司此举不仅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构成严重侵权。安琪公司遂将乐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乐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安琪月饼商标、包装、装潢相似的乐琪月饼,销毁库存包装盒,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费用3.4万余元。


  一审驳回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安琪和乐琪月饼都使用红色、圆月、花朵、绿叶这些元素来设计月饼的包装、装潢,但两公司均在包装、装潢上突出标明了各自的注册商标,且对注册商标中文字的使用在排列、字体上均有较大的差异。对比两家月饼包装、装潢,从视觉效果上看,虽然两者的颜色、图案具有一定的近似度,但视觉注意力首先还是被两者的商标所吸引,该院对安琪公司称乐琪月饼包装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安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安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深圳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安琪月饼采用该行业常用的折叠纸盒或揭盖铁盒包装,如未结合包装上的装潢形式共同使用,该包装并不具有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的特征,故安琪公司主张该包装属于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安琪月饼的装潢在整体布局、色彩运用、主要元素的选择和排列,以及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上,体现出完整的设计理念和独特性,再结合安琪月饼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且该装潢由安琪公司最先并持续使用,已经与安琪月饼密不可分。因此,安琪月饼的装潢为安琪公司所特有,依法应予保护。通过对双方商品的装潢进行比对,二者虽有些区别,但在整体版面、底色、相同元素的色彩、图案的形状和排列上均近似,二者虽然标注了各自的商标,但“安琪月饼”与“乐琪月饼”在名称、字体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分作用。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双方图案主要部分相似,并不存在显著的区别,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乐琪公司与安琪公司属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安琪公司已经在先使用该装潢,仍擅自使用与安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其行为已构成对安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尽管乐琪公司抗辩其采用的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已妨碍安琪公司在先的合法权利,乐琪公司以此抗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乐琪公司擅自使用与安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乐琪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深圳商报



更新:2012/9/25 12:00:1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安琪告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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