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耽误出国行程 诉宾馆未尽"叫醒"义务
作者:范传贵 朱先明
江苏省徐州市的胡先生近日乘车来到连云港,准备乘坐班轮前往韩国。当晚,胡先生和几名好友聚餐喝了不少酒,直到深夜才结束。为了确保准时登轮,胡先生特意预定了一家距离中韩连云港客运站较近的宾馆。住进宾馆后,他请总台服务员千万别忘了提前“叫醒”,谁知第二天一觉醒来已临近中午,胡先生没有赶上当天的班轮,只好买了下一班船票。不仅误了事船票作废,还要多花延期的住宿费。
胡先生找到宾馆,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宾馆经理却说,宾馆的值班服务员打了两次呼叫电话,还去敲了门,但胡先生自己睡得太深没有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胡先生道歉,并免去当天的住宿费。胡先生说什么也不同意,他找到连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宾馆赔偿因没有履行“叫醒”服务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连云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及时介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宾馆认为,宾馆对需要叫醒的顾客由值班服务员打电话呼叫,就算完成了“叫醒”服务,宾馆通常都是这样履行这一合同义务的,还没有发生过这种没有被叫醒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宾馆经理说,胡先生没有被叫醒是因为他睡得太深的缘故,是顾客自己的责任。
胡先生认为,宾馆承担的“叫醒”服务,应当是把睡着的客人叫醒才算完成义务,不仅仅是要叫,关键是要“叫醒”,没有“叫醒”,就是没有完成“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造成损失就必须给予赔偿。
法官认为,双方对住宿服务合同“叫醒”的合同义务并无异议,其争议在于宾馆是否正确履行了“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对“叫醒”服务的约定并不很明确具体,但宾馆一直是按照自己制定的以给顾客打电话呼叫的方法来完成“叫醒”服务的,以前从未发生过叫不醒的情况和此类纠纷。但既然称之为“叫醒”服务,当然是以叫醒为目的。
宾馆从没有考虑到像胡先生这样特殊的情况,也没有履行好“叫醒”胡先生服务的合同义务,并因此给胡先生造成损失,显然是有责任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由于宾馆履行“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没有叫醒胡先生,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胡先生在打呼叫电话“叫醒”的情况下都没有醒来,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由此,法官提出了宾馆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胡先生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同意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由宾馆一次性赔偿胡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双方表示都满意。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2012/11/21 12:50:10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男子酒后耽误出国行程 诉宾馆未尽"叫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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