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股东意见不一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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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5日,江苏省苏州吴江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判决,解散江苏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至此,一起公司解散纠纷在历经半年的纠葛后终于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
公司开张半年股东起纷争
2011年3月,徐某、黄某和孔某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在三位股东于当年2月14日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中记载,黄某出资150万人民币,徐某和孔某各出资175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并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初的首次股东大会上,三位股东共同做出了由孔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徐某作为公司监事的几项决议。此后,三名股东聘请陆某担任总经理,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在公司成立后,该物流公司的一切具体经营和运作实际是由孔某一人掌控,他不久便在上海开设了公司办事处。半年后,徐某、黄某因无法从孔某处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而产生矛盾,甚至无法联系上孔某本人。
2011年12月21日,徐某以公司监事身份向孔某的上海住址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然而通知件却被以“收件人已离沪”为由退回。12月31日,徐某委托律师再次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件寄往公司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址,邮件投递结果为“门卫签收代收”。2012年1月17日,徐某和黄某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及律师出席会议,孔某未参加此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中,两位股东作出了免除孔某执行董事的决议,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向各股东书面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并交出由他掌握的公司相关资料和印章。
陷入僵局股东状告公司
就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徐某和黄某两位股东一直无法顺利联系上孔某,在无可奈何下两人将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告上法庭。今年4月28日,吴江法院受理了这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5月29日和7月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及公司执行董事孔某均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原告方表示,孔某在其与原告共同设立的公司运营过程中随意安插家属,在公司领取报酬,并于2011年8月底不再向作为公司股东的两原告通报公司运营状况,孔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作为股东所应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股东权利。鉴于此,原告方以持有公司65%股权的身份诉求法庭判令解散被告公司。陆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亦同意解散公司。然而,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和股东之一的孔某却坚决反对解散公司。孔某表示,被告不具有法定解散的条件。虽然股东之间有矛盾,但是这并不影响公司存续,如果原告认为公司侵害了其知情权,可提起知情权诉讼;此外,公司现对外负债,从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也应让公司存续下去。
法官:维护股东合法利益,解散!
法庭上,双方当时人除对公司的存续与否意见不一外,对公司的相关资产和三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也存在较大分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首先,由于被告公司三位股东间的尖锐矛盾,已经使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均无法正常运行,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然发生严重困难;其次,对于孔某所述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并无证据予以支持,而被告公司如继续存续将造成原告利益的重大损失,并且解散一个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必一定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该案纠纷拖延已久,虽此前多次组织调解,但均未有成效。对于已经陷入严重经营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来打破僵局。
11月5日,吴江法院民事审判庭内,法官依法作出了解散江苏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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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更新:2012/12/13 12:51:1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股东意见不一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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