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美国警察执法案例之马菩诉俄亥俄州案
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这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的隐私权不得侵犯,没有搜查证,不得乱闯民宅。导致第四条修正案适用于所有州法的案例发生在最高法院于1961年所审定的马菩诉俄亥俄州。
1957年5月的一天,警察获悉有个在最近爆炸案中的嫌疑犯藏身在垛瑞*马菩女士家 (Dolree Mapp)。三个克里夫兰市的警官敲马菩女士的家门并要进屋去搜查。马菩和律师通了电话后,拒绝没有搜查证的警察入门。警察只好悻悻而去。三小时后,七名警察回来,再次试图进入马菩的房子。警察敲门,马菩没有立即回应,他们强行推开一扇门。此时站在楼梯半道的马菩要看搜查证。一名警察举起一张纸说他有搜查证。马菩抢过那张纸,要收进连衣裙。但警察想要收回那张纸。经过一番争夺,警察夺回了那纸张,并因为马菩的挑衅行为,铐住了马菩。这时,马菩的律师闻讯赶来,但是警察不让他进屋见他的客户。马菩被强行带进她楼上的卧室。警察搜查了壁橱、衣柜、箱子。他们也搜查了其它房间,包括地下室。在那儿,他们找到了一箱子淫秽刊物。马菩因这些刊物而被捕。
在法庭上,马菩被指控窝藏淫秽刊物,检察官企图证明这些刊物是马菩的。审判中发现,警察根本没有搜查马菩住房的搜查证。被告申述说,这些刊物不是她的,而是属于曾经住在她家的一个房客的。房客搬走后,这些刊物被遗忘在她的地下室。然而马菩乃被认定犯有非法拥有淫秽刊物罪。
马菩不服,上诉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声称淫秽刊物不属于她的,声称警察取证过程是违法的。1959年5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驳回了马菩的上诉,认定警察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没有问题。
马菩仍然不服,再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1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同意马菩上诉的理由,警察蛮横地无视马菩的宪法权利,非法进入她家进行搜查,获取与搜查目的不一致的东西,并以此为由,给马菩定罪。
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14年的Weeks v. United States 中就裁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用于联邦诉讼中。在194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裁定第四条修正案保护个人不受联邦和州政府的侵害 (Wolf v. Colorado),但是直到Mapp v. Ohio,美国最高法院才最终决定,因为第四条修正案的隐私权可以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实施,排除法则适用于各州和联邦的诉讼中。排除法则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需被排除在审判外。无可能原因的搜查是非法的。
马菩在俄亥俄州的定罪被推翻,因为搜查她的住所违反了第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人民的住宅不受无理搜查权利,所得的淫秽刊物不能在法院上出示,用来给马菩定罪。在法院可出示的证据指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而收集的证据。换句话说,警察不能擅自动用非常手段来打击罪犯,警察打击罪犯必须首先自己要遵照法律所允许的手段。
更新:2013/1/19 13:58:46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改变美国警察执法案例之马菩诉俄亥俄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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