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八位村民,因在村内散发传单,揭发村支书的经济问题,结果引来牢狱之灾。不但被拘执,而且先被公开示众,每人的脖子上都挂了个牌子“扰乱公共秩序”。在后来全市性的公捕大会上,主持人宣称他们的罪名是“诽谤”。诽谤为自诉案,民不告,官不理,这是自古以来的常识。但当地司法机关主动出击、越位处理,把它定调为扰乱公共秩序——— 其实也就是在村子里散发了不利于村支书的传单,看来他就是“公共秩序”。
此案不该执法却执法,且以违法的方式——— 看到该报道时,我想到的却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一句话:“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这句话来自最高院的副院长,当然不是危言耸听;尽管民众固是“部分”,但作为社会心理却“泛化成普遍”。从这里我们当不难估量问题的性质及其严重性。我查了下报道,原来此话来自最近北戴河全国法院40多位大法官的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很好,说明有自危意识。但问题提出来了,又如何解决呢?我很注意该报道中大法官们的献计献策。据《人民日报》记者报道,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讨论法治理念的会议上,涌现出五个“高频词”,它们分别是:贴近民众、提升公信、案结事了、消除瑕疵、能动司法。
在这些大法官面前,我当然是法律外行;但,仅凭这个样子的五条,恐不足以解决司法失信的问题。不过,如果前四条属于泛泛而谈,最后一条因为生疏,倒引起了我的注意。什么叫“能动司法”,原来是在强调司法的非被动性即主动性。其中这样一种阐释是“人民法院履行依法服务大局的司法使命,就要坚持司法适度主动”。司法本来就是守株待兔的事,知雄守雌是它的天性。在我这个外行看来,如果该提法成立,则断然免不掉现实中已经具有的司法风险;而且该风险足以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别的不说,即以上述八位村民为例,他们吃的正是司法能动的苦头。公捕时他们的罪名是诽谤,作为自诉案件,这里却没有告诉人。为什么在没有告诉人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就代行代办地启动司法程序呢?无论大法官们如何解释,这就是很典型也很生动的“能动司法”。在村民和村支书面前,司法不安其位,不该出手时就出手。在我这个远隔千里的人看来,沁阳的司法作为,说白了就是打击权利、保护权力。问题是这类以诽谤罪名的能动司法案,已经成了惯性;不但媒体三六九披露,我自己就为此写过不少文字。请问大法官,这类案子数量如此之多,我等法外之人又如何会对司法产生信任。因此,我不妨以最大的善意提醒各位大法官,“能动司法”,不宜提倡,这种提法至少会为各种权力打压权利的案类,提供借口。
司法之路即法治之途,这条路我们将近走了一百年。如果今天的民众对司法不信任,那么,我们借此可以丈量一下,我们距离真正的法治还有多远。近读梁启超,梁在北洋时代短暂地出任过司法总长。他在上任后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有一段很精彩的司法表述,不妨抄在这里:“抑立国大本,首在整饬纪纲,齐肃民俗,司法与教育,实俱最要之枢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梁作为司法总长,提出他的司法理念,是出于实实在在的司法需要。因为那时正如他的法律界同仁所指出:“无论普通行政,莫不以侵犯司法为常例,行政机关之干涉法律,居之不疑。”不独北洋,观之今天的公诉诽谤,所谓诽谤对象多为行政权力者,故这类案子多半是含有行政驱动在内的司法越位。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此类问题,司法信任则很难扶起。因此,当年梁任公的声音真的值得我们倾听和咀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