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欣 若愚) 一套门面房,短短数月内竟然被转租了三次,出租者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更高的租金,却导致该房屋的权利状态变得越来越不明确,而顺序靠后的承租人承担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大,仿佛击鼓传花,谁会不幸成为那个“倒霉蛋”呢?3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想当老板,从他人手中高价租来门面房
高先生今年49岁,2012年3月10日,他与28岁的安先生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合同》。
“早就想租个门面房自己当老板,看了好多家,觉得他这个还不错,就在小区门口,每天人来人往的,生意肯定好。”高先生说自己想开家小超市,因为看中安先生门面房的位置紧邻住宅区,所以就毫不犹豫选中了这里。
“合同上约定房租每月5800元,这门面房也就120平方米,价钱可不算便宜,但当时店里面已经装修妥当,冰箱、监控、收银机这些设备也很齐全,小安说都留给我,我觉得挺划算的,就同意了。”高先生觉得自己签了份十分合算的合同,心情格外舒畅。
很快,高先生的小超市就正式开张了,他也按照合同约定,将转让费、所有店内物品的折合费用以及安先生之前向房东交纳的押金共计13.3万元分两次交给了安先生,其中的12万元转让费由安先生的妻子代收。然而,高先生的老板还没当几天,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转租多次权利不明,他成了击鼓传花的“倒霉蛋”
2012年6月底,该门面房的房东张女士突然找到高先生,说法院已经判决解除了她和该房屋原承租人李某的租赁关系,现在她要行驶房主的所有权,要求高先生限期从房屋中搬出。
张女士的最后通牒对于高先生而言无疑晴天霹雳,自己刚当了几天老板,还没找到感觉呢,竟要被人从店里轰出去,这是怎么回事?况且他并不认识张女士啊!
但张女士随后拿出了自己的房产证,同时还有一份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自己确实是该门面房的所有人,这下高先生彻底傻眼了。
“我真的从没见过张女士,但她拿的判决书上的李某我知道,当时租房子的时候,小安告诉我就是从他手里租来的房子,我以为李某就是房东,谁知另有其人。”高先生说直到自己搬出门面房他还没有想明白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高先生很快联系了安先生,此时他才得知,李某并非门面房的房东,而是第一位承租人。2011年11月25日,李某与张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将门面房租了下来,随后,他为了赚取更高的租金,很快便转手将房屋租给了安先生。
可由于李某未能按时交纳租金,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2012年6月27日,他与张女士的租赁合同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之后的安先生和高先生自然也丧失了承租该门面房的法律基础。
“弄了半天,几个月的时间这房子都被转租三次了,也怪我太粗心,没有好好调查清楚就签了合同。”得知真相的高先生,一边懊悔自己过于粗心,一边也感叹自己怎么那么倒霉,成了击鼓传花最终的“倒霉蛋”。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帮他挽回损失
搞清真相的高先生觉得自己不应为这件事情承担损失,他将安先生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间的《商铺转让合同》,并责令安先生返还12万元转让费。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高先生与安先生签订的合同系双方自愿,合同约定商铺转让费12万元,其他设备等折合费用1.3万元,共计13.3万元,高先生已全部支付。
张女士作为该门面房的所有权人,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导致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间的租赁关系,张女士依法收回了该房屋。而高先生是从安先生承租的该门面房,安先生则系从李某处转得该房屋,安先生在其使用房屋权利状态不明确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给高先生,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风险,现该房屋又被张女士依法收回,导致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高先生与安先生之间的合同应予解除。
2013年3月8日,郑州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高先生与安先生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安先生返还转让费12万元。
目前,安先生已经提出上诉。
法官析案:主审该案的刘煜伟法官告诉记者,其实像高先生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由于房屋租赁缺乏法律硬性规定,多数依靠双方的合同约定,一些人为了赚取更高的租金,往往会将自己租赁的房屋高价转租出去,转租的多了,自然容易导致房屋权利状态不明确,继而引发纠纷。这就像是击鼓传花,风险越来越大,就看谁是最后的“倒霉蛋”。
法官提醒大家,作为承租人,签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权利状态,最好问清楚出租人是不是房东,可以要求查看房产证。如果是转租也可以要求查看原有的租赁合同,了解清楚出租人是否享有转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