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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茶馆

冤案受害者能否发起追责行动

作者:刘远举

来源:南都网
 
3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此时,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已经经历了十年冤狱。
 
  和张氏叔侄一同出名的还有当年经办这一案件、人称“女神探”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一线》栏目之“浙江神探”系列报道就把聂海芬称为无懈可击。节目恰好讲述了聂海芬参与侦破“5·18奸杀案”时,如何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而这个所谓的突审,后来被张辉、张高平一致认为是刑讯逼供。
 
  随着媒体的介入,更多耸人听闻的细节被揭露出来:在刑警大队,长时间罚站、不准吃饭、强按到地上、往鼻子里灌矿泉水、用烟头烫;更荒谬的是在看守所,在办案人员的指使下,牢头采取殴打、打下身、罚磕头等方式,逼迫受害者认罪。对于这些暗无天日、惨无人道的事实,任何评论都没有当事人张高平的语言来得直白有力:“杭州市公安局采用这种古老卑鄙的手段,串通牢头对我刑讯逼供,办出这种案子是浙江人民的耻辱。”
 
  张氏叔侄的遭遇,可以说是一种必然中的偶然,和西方国家刑侦、公诉、审判各自独立、相互制约不同,在中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很多时候是在统一领导下协调办案,重大案件还会成立专案组,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办案的统一性,减弱了相互制约。专案组本应只负责侦查,但很多时候,在地方党政机关施加的破案压力下,这些专案组实际上被赋予很大权力,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力就会被压制,很难与专案组抗衡。于是,当破案压力扭曲了侦查环节,逼供、冤案的错误一旦发生,往往就畅通无阻。
 
  328日,浙江省公安厅官方网站上刊登了一条针对张氏叔侄错案的简讯,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令人疑虑的是,就现存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来看,即使现在做到了有错必纠,但要继续做到“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这12个字,还存在诸多制度上的缺陷。
 
  张高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专门提到了聂海芬,他悲愤地表示:“我要起诉他们,尤其是那个‘女神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断定我们涉罪,我永远也不会原谅他们。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办。”遗憾的是,目前,并不存在这一制度路径。对于冤假错案及刑讯逼供的追责,基本还是在相关部门内部进行,比如由涉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来查,然后根据问题大小、性质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受害者张氏叔侄既然不能发起追责的法律行为,也就不可能参与追责过程,只能成为一个无关的、无助的旁观者。显然,这个自查过程也必然充满各种不公不义:系统内部的自查,必然是上级查下级,本级查本级。同一系统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朋友“手电筒照自己”,会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阻力不难想见。
 
  另一个阻力来自于办案过程中的责权不清。理论上,各个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各自承担责任,这样一旦出问题追责时,是哪个环节出错就容易搞清楚。但在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大背景下,要案、大案、命案,经常是集体决定,多部门、多人共同决定,出了事责任必然不清,最终往往不了了之,只是用纳税人的钱作为国家赔偿来安抚当事人。正是因为追责制度的不健全,使办案人员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不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在压力或名利诱惑之下,无视受害者的悲苦惨剧,肆无忌惮、屈打成招。
 
  在现代法治社会,个人复仇显然为法不容,但当个人循着正当途径追究办案人、办案机关的责任却求告无门时,正义就必然迟到,不仅仅迟到在当下,也会迟到在将来,不仅迟到在张氏叔侄身上,也会迟到在更多人身上。对此,张高平的一段话最为精妙:“虽然你们在座的各位现在是大法官,大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后代不一定也是,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他们遇上倒霉事,被屈打成招,你们是什么感受。我说我希望你们出台相关的合理政策,完善司法制度,不再出现我这样的事。”


更新:2013/4/4 0:57:5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冤案受害者能否发起追责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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