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合同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借款到期未及时主张权利 100万担保责任获免除

 

作者:王长平 汪萍

  保证有期限,借款未还需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被免除,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损。6月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辉归还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周林要求被告熊有财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日,邓辉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为了使自己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周林要求邓辉的生意合伙人、经济实力雄厚的熊有财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对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未作约定。


  借款到期后,邓辉因生意经营不善,损失巨大,已无归还借款的能力。但时至2013年4月25日,无奈之下的周林才把借款人邓辉和担保人熊有财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林与被告邓辉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邓辉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熊有财作为借款合同的一般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而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熊有财的担保期限从2012年7月1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但原告周林在该期间却未曾向担保人熊有财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熊有财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有期限,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和担保权,否则,在债务人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其又未及时行使担保权利,债权人的借款将可能难以得到偿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更新:2013/6/6 11:00:2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借款到期未及时主张权利 100万担保责任获免除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