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蔡剑群
近日,新北法院院对原告江苏斯达诉被告黄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陈某作为上海易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的股东,因过错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查明:2010年9月28日,原告斯达公司与易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易安公司向原告斯达公司提供四连杆自动给汤机-EFL4两台,每台价格为50000元,计货款100000元;原告斯达公司应按合同的30%向易安公司支付预付款,易安公司应在同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斯达公司交付四连杆自动给汤机-EFL4两台。如易安公司延误交付,实际迟延交货日期在三天以上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原告斯达公司支付每天200-4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斯达公司按约向易安公司支付预付款30000元,但易安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交付义务。
而易安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黄某、陈某两人,易安公司已于2011年2月16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核准注销,其清算组成员为被告黄某、陈某。被告黄某、陈某在易安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书面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黄某、陈某系易安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明知易安公司与原告斯达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但在易安公司申请注销的清算过程中,未将易安公司申请注销的情况告知原告斯达公司,导致原告斯达公司因未申报债权而未能实现其债权,被告黄某、陈某对此存在过错责任,应按其承诺对易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遂判决被告黄某、陈某燕赔偿原告斯达公司40000元。
作者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3/9/5 11:51:0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股东因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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