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公司法务 > 法学观点

法学观点

重大法律问题欠“解释” 特许经营面临“自毁长城”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近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又曝光了三家涉嫌加盟骗局的招商网站,其代言人范伟、王刚、张铁林成为最新一批陷入代言门的明星。


  “现在很多人要求这三个明星当众道歉,但我觉得应该道歉的绝对不止是明星们,必须承认,我国的特许经营行业问题相当突出,相关部门也有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委副主任李维华一针见血地指出。


  4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办的“特许经营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商务部以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特许经营行业中“两店一年”、“冷静期”期限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欠缺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各方对条例相关条款的认识分歧严重。


  “两店一年”规定能否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对于这一条的效力到底应该如何认识,成为研讨会上专家们分歧最大的内容之一。


  作为主管部门,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尹虹处长表示,条例中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特许经营活动是连锁经营的一种,如果连2家直营店都没有,就不能被称之为连锁;同时直营店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此外,特许人在招收加盟商之前,其自身就应该具备一套成熟的经营模式,以保证被特许人的投资利益,而这个开发过程至少需要1年的时间。


  她同时指出,“两店一年”在立法时是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考虑而制定的管理性强制规范,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未达标时的处罚措施,而且商业特许经营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行政许可,“备案”即可。因此,即使特许人不具有“两店一年”等资质条件,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另外还有一个考虑,现在对于特许经营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是认为是连锁的一种模式,但是国外很多国家认为特许经营就是一个独立的经销方式。”


  而与上述观点截然不同的是,有法官认为,“两店一年”是一种资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入性规定,没有这种资质,就不能够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使签署了相关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且由于目前特许经营行业还不太规范,欺诈性行为还比较多,如果对效力不作严格的解释,可能对今后该行业的发展不利,也不利于目前对受损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应该如何界定


  根据条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一定期限”应该界定在怎么样的时间段内,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


  据尹虹介绍,立法时曾将“一定期限”设定为七天,后来考虑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多个行业,每家企业各自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最后改为了“一定期限”。


  对此,李维华表示,这一条款设置十分不合理。“‘一定期限’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而且该条款所引发出的诸如解除合同后的退盟手续办理、赔偿、责任、泄密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规定。”


  李维华认为,“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无异于是给许多加盟商的欺诈营造了一片沃土。条例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是把特许人作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对象,但谁来监督、管理那些恶意欺诈、盗取商业秘密的加盟商呢?


  对于李维华的观点,中国特许经营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副主任马晓刚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焦刚处长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上述条款在国际上被称之为“冷静期”,作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防止被特许人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头脑一热就签订了合同,所以设计了一个“冷静期”。这个“一定期限”可以根据行业的不同和实际情况予以协商约定。


  特许经营产业面临“自毁长城”境地


  特许经营产业已经诞生了20多年,但是目前中国的特许经营产业却仍然混乱一片,问题接连出现。有专家直言,条例本身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是否符合中国民族产业经营发展的利益?以餐饮行业为例,作为一个有着悠久美食文化历史的中国,却有着一个不大不小的尴尬,那就是一直没有一个像麦当劳那样的全世界知名的快餐连锁企业。而麦当劳正是靠特许经营不断发展壮大的。


  “复制成功,克隆财富”,这本是特许经营的最大优势和特点。可现在,屡屡发生的商业欺诈、屡禁不止的虚假广告宣传,使得特许经营在很多中国老百姓的眼里跟“骗子”沦为同义词。


  一个没有完善法律规制的行业发展势必会偏离方向,但是对于特许经营产业来讲,其经营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涉及钱的问题好解决,但是先管好人,尤其是特许商,是整个产业有序发展的关键。”




更新:2009/4/2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重大法律问题欠“解释” 特许经营面临“自毁长城”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