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劳动工伤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企业以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来源:蚌埠法院网
作者:禹会区人民法院王江 
 
 
   基本案情
 
    某日,本市“市民心声”受理关于《驾校问题谁来管!》的咨询投诉。该投诉称“……无奈之下只有送烟……”就该投诉本市运输管理处教育培训科要求被投诉反映的驾校办结并反馈结果。驾校经调查,认定是驾校的教练员某甲收受“红皖”香烟两条。驾校遂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作出对某甲辞退的处理结果。某甲没有预想到会受到如此严重的处理,于是便不再承认收受香烟的事实。经过仲裁前置后,某甲诉讼至法院。审理中,驾校未提供事件调查时的原始书面材料、未提供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关于此事件作出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等材料。
 
    案件分析
 
    案件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驾校申请出庭的证人虽与驾校存在利害关系,但是证言陈述较为客观,结合学员的投诉材料及驾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于某甲违规收受香烟的事实可以认定。且该事件对驾校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驾校辞退某甲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证明某甲收受香烟的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辞退处理的程序上及处理依据上均存在问题。故驾校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问题,这也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并感到棘手的问题。通过本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见,用人单位首先要有证据保留的意识。对于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处理事件时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管,以便纠纷发生时使用。
 
    2、事件调查前应做好预案,由用人单位的专职人员或部门负责。调查中应认真全面细致,应有工会人员会其他职工在场。尤其应将相关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加以固定,并签字确认。
 
    3、依法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违纪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否则可能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这个合法的标准,可以找到具体的规定,并予以制定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合理的标准并不是统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行业特点予以判断。处罚要根据不同违纪情形加以区分,以体现行为和后果处罚的对应性。
 
    4、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单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用人单位应保留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规章制度并公示的证据。缺此,则不能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单对员工进行处罚。
 
    5、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对具体处罚措施尽量予以量化。对不同的违纪行为予以区别,适用不同的处罚措施。要有个过渡的过程。比如本案中,如果某甲的收受香烟的事实确实存在,也应有个适用处罚措施适用的区别要求。直接就辞退亦存在合理性的问题。故建议程度上分为轻微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严重的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什么是轻微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等等,规章制度都应作出细化或者量化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6、对处理结果要履行必要的送达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于处理结果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尽量直接送达。倘若无法直接送达的,对于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注意保留送达回执。


更新:2014/3/24 10:46:4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企业以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