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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认购保证金退不退 “最终解释权”无效力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网 

 

格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引发纠纷,是否由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说了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女士终于收回了自己的摊位认购担保金3.2万元。

 

20064月,谢女士与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谢女士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价格承租该物业公司面积为13.6平方米的摊位一个。同时,谢女士须缴纳认购保证金3.2万元,物业公司保证谢女士有偿使用摊位五年。如谢女士有违约行为或自动放弃经营,认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在相关认购保证金条款后,还附有“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20114月,谢女士与该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当谢女士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认购保证金时,却遭到该公司拒绝。谢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认购保证金。

 

法庭上,对于谢女士的诉求,被告物业公司提出谢女士在承租过程中有滞纳租金的情况。但对此说法,被告物业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随后,被告物业公司又提出,《摊位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自动放弃经营,认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就属于自动放弃经营的情况。对此,合同上还专门注明了“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对什么情况属于“自动放弃经营”,理应由物业公司进行解释。而谢女士则提出,双方签订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而自己则认为,“自动放弃经营”指的是在租期内自动放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摊位租赁合同》虽约定:乙方在有偿使用期内违约或者自动放弃摊位经营,甲方均不退还乙方认购金。但综合分析该合同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对物业公司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租属于自动放弃经营的抗辩不予支持。遂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谢女士认购保证金3.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谢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在节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容易产生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相对方权益的情况。为此,为体现公平原则,相关法律专门就此作出规定予以了一定限制。

 

在合同法中,首先,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合同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其次,合同法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谢女士与物业公司就“自动放弃经营”理解、解释不一致,理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物业公司的解释。因此,物业公司在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条款,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形,可依法维权。



更新:2014/4/21 10:52:0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认购保证金退不退 “最终解释权”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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