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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观点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释解
    实务层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就公司注册资本金方面,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实行双重标准要求。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也不得低于公司法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即人民币3万元。因此,不能把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理解为只要出资额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的20%,即6千元就可以成立。
    按照《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是分批缴纳出资,则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必须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3万元的最低注册额的数额,换言之,如果公司设立者的出资额只有人民币3万元,则其只能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一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新规定,只是适用于一般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殊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则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一亿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这些法律对特殊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显然与公司法的适用于一般公司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受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大大降低,由过去的人民币一千万降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按照新《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条规定并没有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要求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金。因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需缴纳首次出资的20%,即相当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出资,就可以申请设立。


更新:2009/12/2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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