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者魏某在开封市跃龙门商务会馆休闲期间,被他人用灭火器击伤头部,凶手逃跑,由于该商务会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月11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2.7万元。
2008年4月18日,原告魏某与朋友在被告处一包间内消费,原告出包间前去结账时,在包间门口过道上被人用灭火器击伤头部,后凶手逃跑,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4月22日,原告家属到派出所报案,凶手至今尚未查到,现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跃龙门商务会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是原告及朋友在饮酒过程中发生纠纷,其中一人拿灭火器对原告实施了伤害,被告处的服务人员对其进行了劝阻,并问是否要报警,原告及其朋友均说是熟人朋友关系不需要报警,考虑到斗殴的双方是熟人朋友关系,客人们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就没有拨打报警电话。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凶手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对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消费,双方即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因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使原告遭受伤害,被告对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辩称的应当由凶手承担责任问题,因凶手的身份至今不确定,公安机关追查凶手并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与被告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凶手不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即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凶手追偿。
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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