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不用汉语用英语
一快递公司限制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作者:黄文亮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英文条款应否翻译而引发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承运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限制条款无效,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应赔偿江西纳百川实业有限公司参展报名费、布展道具租金等损失。
纳百川公司为参加在香港举办的2008年亚太皮革展会,于2008年3月要求南昌分公司快递参展样品。南昌分公司提供背面附有英文寄递契约条款的快递单后,纳百川公司在快递单正面的“同意并遵守此提单背面寄递契约之条款”处签名。事后,南昌分公司没有如期将纳百川公司的参展样品送至会展中心。
为此,纳百川公司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索赔参展报名费、布展道具租金、布展装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2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快递单背面的寄递契约第11条规定,委托寄送的物品的损害赔偿不超过100美元。因此,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件背面的英文寄递契约为格式条款,一般公民较难理解,承运人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鉴于涉案争议条款没有中文翻译,法院认定被告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公司注意,因此该条款无效。
更新:2009/5/29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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