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5日,刑事辩护人李律师与两名当事人准备搭乘海航下午14时40分由北京飞往深圳的HU7701航班,前往深圳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因遭遇雷暴天气,航班延误近7小时宣告取消。李律师一行三人遂将海航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900元。
李律师表示,由于此次行程非常重要,如延误后果不堪设想。登机后,海航先是告知因空中管制的原因飞机不能按时起飞。直至晚8时许,海航通知全部乘客下机等待,并于当晚21时30分,通告因深圳机场关闭,该次航班取消。
后李律师积极寻求另外解决措施,并在南航作为特殊旅客被安排在晚23时许搭乘该航空公司的CZ3190航班飞往深圳。
李律师称,海航因“深圳机场关闭”为由取消了航班,而南航却可以完成飞行任务,海航所提供的虚假信息使其不能在第一时间选择是否继续乘坐此次航班,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双倍赔偿票价款4560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额外机票费840元、交通及餐费500元。
法庭上,海航的代理人辩称,当天航班延误和取消是由于当天的天气原因。从7月5日13时30分开始,深圳机场处于雷电区,会对飞机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当时深圳机场采取了临时的航行空中管制,所以导致原告所乘航班不能正常起飞。
宣布取消航班后,海航为旅客提供了相应服务,及时征求了原告的意见为原告办理了退票,为其他没有退票的旅客安排餐饮和住宿,已经尽到了作为承运人在航班不正常的情况下能采取的一切措施协助旅客,因此不应该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航虑及深圳机场在次日早上4时至7时因跑道维护而关闭,故宣布取消该航班。
法院认为,被告航班因天气原因推迟飞行,被告就此向原告告知,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但被告后取消航班,系基于其考虑到到达地机场因跑道维护而关闭,就该情况被告并未向原告如实告知,违反了其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在被告取消航班后,亦未考虑到原告的具体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为原告安排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亦构成违约。就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多支出机票费用840元,被告应予赔偿。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就其违约行为以公开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称被告提供虚假航班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难以认定。综上判决海航赔偿额外的机票损失84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蔡峰指出,本案中,虽因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履行障碍,但海航在处理航班延迟问题上的不当做法是双方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希望海航今后以此为戒,更加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提升服务质量,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