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出具欠条是否一定是职务行为
在涉及到沙石原料买卖合同的纠纷中,经常存在项目经理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情况,那么项目经理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其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为工程所用,且有单位公章等证明,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是如果内容不明确,且仅有个人签名,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宜轻易认定为职务行为。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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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0/6/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项目经理出具欠条是否一定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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