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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未向相对人履行合同 诉讼求偿输官司


  2001年9月6日,原告向奇勋代表乙方以苍溪县龙山镇苗木栈的名义同被告威信县扎西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一份种苗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东魁杨梅、日本甜柿、雪枣,价格以市场实行优质优价;栽苗后,甲方按果苗的成活和结果情况分期付款。


  2003年3月2日,原告向威信县扎西镇的长地村坐房、建武、坳上三个村民小组共提供梨子苗68000棵、梅子苗22000棵、柿子苗4000棵。之后,原告找被告追收苗款未果,于2010年4月26日以已向被告履行了种苗协议为由,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威信县扎西镇人民政府支付苗款104400元。


  审理中,被告威信县扎西镇人民政府认为,虽与原告签订有种苗协议,但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供过果苗,原告与三个村民小组发生的交付果苗的行为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奇勋与被告威信县扎西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种苗协议后,原告虽向威信县扎西镇长地村坐房、建武、坳上三个村民小组提供了果苗,但该三个村民小组与被告不属同一组织,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上述三个村民小组提供果苗属与被告履行种苗协议,被告也一直未予追认,故原告以已向被告履行了协议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果苗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向奇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合同具有相对性,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了合同,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向相对人而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未经追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更新:2010/7/2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未向相对人履行合同 诉讼求偿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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