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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预收款应返还委托人
发布于 2010-08-31 10:33:54
近日,汕头中院对龙湖区法院审理的一宗出国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维持判决,该案是龙湖区法院审理的首宗出国代理合同纠纷案,倍受社会关注。
  原告陈某因要出国办厂,与汕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办理德国创业移民协议书》,并向张某交了首期费用95000元。随后,汕头某公司给陈某一份加盖广东某公司的《委托办理德国创业居留签证协议书》并要求陈某签名,但陈某认为两份协议书内容不一致,不予签名并要求退还95000元,遭到张某拒绝,遂诉至龙湖区法院,要求张某、汕头某公司、广东某公司连带返还95000元及相应利息。广东某公司曾向张某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张某就广东某公司经营的出国移民签证等服务项目,代表广东某公司与客户进行洽谈,但不享有代表广东某公司的任何签字权。本案陈某与张某签订的《委托办理德国创业移民协议书》最后一款注明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广东某公司骑缝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有陈某与张某的签名,但没有广东某公司的签章及骑缝章。
  龙湖区法院认为:陈某与张某签订的《委托办理德国创业移民协议书》最后一款已注明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广东某公司骑缝章之日起生效,该条款是对合同生效设定的条件,但该协议书没有广东某公司的签章及骑缝章,故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张某虽是汕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在上述协议上签名并不是代表广东某公司,陈某是基于上述未生效合同而将款项交给张某,张某实际收取了陈某的款项;汕头某公司自愿出具盖有其印章的收款收据给陈某,同时也没有否认收到陈某的款项,故张某、汕头某公司在《委托办理德国创业移民协议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收取陈某95000元,应予以返还。另外,由于陈某没有在盖有广东某公司公章的《委托办理德国创业居留签证协议书》签名,该协议书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广东某公司也没有委托张某或汕头某公司收取陈某95000元。据此,龙湖区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和汕头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95000元及相应利息,对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肖晓娜 陈海凌)
 
来源:汕头日报


更新:2010/8/31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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