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合同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合同与“铺王”广告内容不同 开发商被判返回订金
发布于 2010-08-30 10:32:52
“3万元=18平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深圳四投资客看了广告后,急与开发商联系,订下了4个铺位,签订合同时发现版货不对板,协商不成后,怒告开发商,要求返还双倍订金,经法院审理,判开发商返还4人订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8月,塘厦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委会林坪路三号的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来自深圳的4位投资客看到广告单后,认为商铺属于高成长的投资性铺位,土地使用权为五十年,虽然当时欲出售的商铺正在兴建过程中,但四人认为商铺的地理位置还算不错,就马上与某贸公司进行联系接洽,4人并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交纳了5000元的购铺定金,并选定了铺位。2007年底,在四投资客与被告塘厦某工贸公司准备签合同之际,4人发现塘厦某工贸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为铺位使用权合同,且合同期限为48年,而非当初理解的购买铺位合同,双方未能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未果,四人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该系列案的主审法官覃进朋受理案件后,多次召集四投资客与某工贸公司进行协商,但某工贸公司坚持自己的广告没有问题,也没有向四人承诺过要签订铺位所有权合同,他们拒签合同属违约,应该没收定金。而四投资客则坚持认为被告广告宣传的是铺位所有权,如果是租赁期限为50年的话,违反了法律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被告是故意偷换概念。
在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覃法官当即安排时间开庭。经开庭查明,被告经相关部门获准投资建设大坪农贸市场并取得相关证书,为宣传其商铺,派发了大量广告宣传资料,内容包括:“3万元=18平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四人只是看到诱人的收益数字而没有细酌发展商的广告用词而匆匆忙忙下了定金。最终在准备签订主合同时才发现发展商出卖的是商铺租赁使用权而不是商铺所有权,由此导致诉讼的发生。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四人选定铺位交付定金目的是为了签订主合同。双方对拟签订的主合同是铺位租赁合同还是铺位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广告宣传资料的记载,并无买卖铺位所有权的字样,而是50年长期使用权字样,对50年长期使用权理解为所有权,属于理解上的错误,另,、塘厦某工贸公司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双方在商谈时未能就主合同的这一关键内容充分协商,导致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对此双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塘厦某工贸公司应返还刘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项各5000元,共计20000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两年前,房地产市场涨声迭起,投资商铺成为了投资客们的投资首选,然而,收益与风险同在。面对铺天盖地,令人心动不止的广告,如何能稳坐钓鱼船,成为投资客不得不经常揣摩的一个问题。现代生活,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有效载体。本案给大家的启示是: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对意欲签订的合同予以充分了解,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切勿在对合同一知半解或是仅仅看到广告就立马下定,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更新:2010/8/3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合同与“铺王”广告内容不同 开发商被判返回订金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