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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履行合同违约 违约方依法担责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吴某向原告张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共计217500元,诉讼费用725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2007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本市幸福路的101号门面租给被告吴某做生意。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但是到了2009年9月被告开始拖欠房租,至2010年8月12日已累计拖欠租金162500元,事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于2007年7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幸福路的101号门面租给被告做生意,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不得借故拖欠,若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将按每天五百元收取违约金,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租金至2009年9月,此后便开始拖欠房租。另查明,被告承租期间尚欠市供电公司电费2400元,欠市水务有限公司水费及违约金共计16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房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更新:2010/11/2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履行合同违约 违约方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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