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取7.6万元利息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孙永红 伍斌
中国法院网讯 郭某夫妇因缺资金,向毛某借款27.6万元,毛某在付款时将7.6万元扣留下来作为利息,后因郭某未按约定还款,对簿公堂。近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郭某夫妇偿还原告毛某实际借款2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至2010年间,郭某夫妇因开办工厂缺少资金,用其工厂的机械设备及产品作抵押向毛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和违约金支付方法等。此后毛某三次共借给郭某夫妇人民币27.6万元,将其中7.6万元提前扣留下来作为利息,实际只交给郭某夫妇人民币20万元。由于郭某夫妇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毛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毛某借给被告郭某夫妇人民币27.6万元,将其中的7.6万元提前扣留作为利息,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郭某夫妇应偿还原告毛某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和相应违约金。
更新:2011/3/13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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